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·生命科学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,健全教学质量提升体系,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,特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为学院教学工作提供指导、研究和咨询的教学学术组织,对学院教师的教学能力进行培养,为学院教学工作提供学术支持。
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经学院党委会研究设立,直接对学院负责。
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
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直接领导。
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1名、委员9-11名、秘书1名。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,秘书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担任。
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师代表选举产生,副主任委员、委员的聘任由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。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每届任期2年,聘任期满可连选连任。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一学期有2次及以上没能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任务者,即终止聘任。
第七条 委员聘任的基本条件:
1.以下条件满足任意一项者:
国家级教学名师;
省级教学名师或金牌教师;
江西中医药大学教学名师;
江西中医药大学教学标兵;
国家级教学比赛二等及以上等级奖项获得者;
省级教学比赛一等及以上等级奖项获得者;
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(排名前三);
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;
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(排名第一);
副高以上职称、近2年被超过50%的本人授课班级评为“班级最佳教师”者。
2.愿意且能保证相应的时间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。
3.作风正派、公正、责任心强,认可并愿意接受本章程规定者。
4.过去2年未发生过任何类型的教学事故。
5.过去2年未有任何拒绝承担学院和教研室委派工作任务的行为。
第八条 学院把满足条件的教师列为候选人,然后由教师代表和学院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无记名投票选举,得票数靠前者入选。教师代表由教研室/中心内部按3﹕1的配额匿名选举产生,即每3名教师产生1名教师代表,教师不足3名时按3名计算。
第九条 教师代表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在我院工作时间在3年以上;
2.过去2年未发生过任何类型的教学事故;
3.过去2年未有任何拒绝承担学院和教研室委派工作任务的行为;
4.热心公共事业,有大局观,责任心强;
5.教育背景、年龄和工作职责在教研室有一定的代表性。
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如必须做出决定或结论时,采取民主集中制和无记名投票,出席讨论的委员须不少于三分之二,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十一条 担任青年教师的教学导师,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水平。
第十二条 负责对学院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的教师进行赛前培训。
第十三条 在学院组织的教学竞赛、教学评价、教改课题评审、教学成果鉴定活动中担任评委工作,但若本人参评时则须规避。
第十四条 在学院组织的人才面试工作中担任面试官工作,但若本人亲属参加面试时则须规避。
第十五条 为解决学院教育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,促进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建言献策。
第十六条 对全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(包括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实验室建设等)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审议。
第十七条 审议学院教学管理、教学督导及其它有关教学工作的重大议题。
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职责包括:
1.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工作;
2.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,安排部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与专项工作;
3.定期听取指导委员会工作情况反馈,指导研究并解决指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。
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职责包括:
1.负责配合主任委员工作,制定年度教学指导计划,撰写年度指导工作总结;
2.负责组织召开指导委员会工作例会,落实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;
3.统计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长;
4.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;
5.学院领导因工作内容冲突时,代表学院参加由学校教务处、高教研究室、人事处组织的相关会议;
6.参与学院党政联席会有关教学工作和师资培养议题的讨论。
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的职责包括:
1.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各项指导、咨询和研究任务。
2.按时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例会。
3.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待遇
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进行考核,考核分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等,对于考核优秀及合格者,学院将发放考核证书,标明考核等级及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时长。
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及合格者,下一年进入学院科研平台进行科学研究时,具有优先进驻权,且平台所有需要缴费的项目减半收取。
第五章 其他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,由中医学院·生命科学学院行政办公室和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医学院·生命科学学院行政办公室和教学科研办公室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